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以被告涉犯傷害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然被告目前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在本院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而原告所指之本院97年易字第88號刑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偵字第709、812號),被告則係陳文謙、乙○○、吳鴻志、許帛郁4人,並無甲○○。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