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2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3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