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江湖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 64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許江湖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纜線壹條(長約貳佰公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即扣案漁獲物扣除管理費後之拍賣所得)均沒收。
事 實
一、許江湖係澎湖籍「泉春16號」漁船(編號CT3-5098號)船長,明知非基於試驗研究目的,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竟基於使用電氣採捕海底魚類之犯意,利用該船上不知情之成年印尼籍船員 SUNARTO(起訴書誤載為SURATNO)及 ISMORO(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 8月22日下午5時22分許,駕駛前揭漁船自澎湖縣西嶼鄉小門港報關出港後,即航向澎湖縣目斗嶼北方海域作業,並以電纜線輸送電力至魚網外圍,再將魚網放入海底等方式,採捕水產動物;嗣於100年 8月23日下午6時20分許,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人員在目斗嶼北方約18.2浬處內水海域(即北緯24度4分,東經119度36分處)當場查獲,且扣得電纜線1條約200公尺及漁獲雜魚97.5公斤、海蝦84公斤等物,其中漁獲已依法先委託拍賣得價金共新臺幣(下同)19727元(已扣除管理費250元)。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江湖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江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100年10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3頁),核與證人SUNARTO、ISMORO供述相符(見 100年8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第 5至16頁),並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搜索扣押筆錄、檢查紀錄表、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現場照片14張、澎湖漁市場供應人100年8月24日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0頁、第34至40頁、第41頁),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許江湖所為,係犯漁業法第6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 3款使用電氣採捕水產動物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船員SUNARTO及 ISMORO遂行本件犯行,為間接正犯。按漁業法之立法目的,在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提高漁業生產力,促進漁業健全發展,輔導娛樂漁業,維持漁業秩序及改進漁民生活(該法第 1條參照),該法上開刑罰之規定,則寓有避免漁民以非自然之超限方式採捕水產動物,禁止就水產資源進行掠奪性利用,進而造成水產物種生態失衡甚而滅絕之意。本件被告長期從事漁業,就漁源榮枯應有切身利害關係,本應善加維護,竟為圖一己之利而犯本件犯行,嚴重破壞海洋生態、扼斷漁業之永續經營、危害漁民生計,其遭查獲時,不但否認犯行,更謊稱漁船皮帶斷裂而無法將漁網撈起云云,企圖妨礙執法,至不足取,惟終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再參以被告並無前科,足見其尚非悛惡之徒。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與所得利益、犯後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纜線1 條(長約 200公尺)及違法電獲之漁獲物拍賣價金,爰依漁業法第6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漁業法第6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3款、第6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漁業法第60條第1項違反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