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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順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順新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順新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羈押並延押1次在案,因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100年5月13日先行釋放),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