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順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順新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順新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羈押並延押1次在案,因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100年5月13日先行釋放),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