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龐子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龐子苡准予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龐子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限制住居在澎湖,惟現已無限制之必要,且聲請人亟需返臺就醫,爰聲請解除該處分等語。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聲請人因所涉上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本院裁定限制聲請人住居在澎湖縣馬公市○○路 ○○○○○號4樓之2,現仍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有本院 100年度聲羈字第23號案件卷宗可稽。又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業經偵訊完畢,目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同意解除限制住居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偵查卷證並參酌檢察官意見,認已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爰准聲請人解除限制住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