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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瓊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瓊郎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孫健智法 官 蔡政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