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建輝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建輝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建輝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0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建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然聲請人業將全部事實據實陳述,並供出毒品來源以求減刑,並無串供或翻供之動機,而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可能,應無再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等語。

三、本案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而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