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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聯吉選任辯護人 黃達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聯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