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 告 顏秋英相對人即被 告 陳慶吉訴訟代理人 陳德旭上列相對人即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著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院民國102年2月4日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或脫漏,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