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振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振哲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孫健智法 官 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