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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英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英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財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英財因脫逃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