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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建德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被 告 吳清朝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建德、吳清朝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