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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被 告 洪秋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4年度選訴字第1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秋衛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檢察官僅憑證人楊○媛、吳○居之證詞,即認被告洪秋衛(下稱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惟上開2名證人業已於另案當選無效訴訟(本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中,就本案相關事實以證人身份接受訊問,詳述全案細節,並與被告相互對質,是被告與證人楊○媛、吳○居間確已無串供之虞。又被告長年患有嚴重高血壓及狹心症,現羈押在澎湖看守所,終日食不下嚥,睡眠時間不及2小時,健康狀況相當不佳,隨時有病發喪命之危險,故聲請准予保外就醫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2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若可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應足確保本案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進行,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裁判日期: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