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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進郎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被 告 劉宸瑞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林清堯律師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0號、105年度偵字第65、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宸瑞、洪進郎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宸瑞、洪進郎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原羈押之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復於同年7月13日裁定均自105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9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共同犯殺人罪、遺棄屍體等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屬實並均判處有期徒刑14年8月、4年,均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2人所犯共同殺人罪亦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遭重罪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堪見仍有逃亡之虞,是認該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自105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