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盛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壹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盛達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2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1顆,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本案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5年度偵字第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5283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6年10月2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1顆,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見警卷第3頁)等情,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5年5月3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澎湖縣政府104年5月4日府授農漁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現場圖、現場照片12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5年6月7日農水試澎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驗報告(見警卷第8至13頁、第16至22頁、偵卷第13頁反面至14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