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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家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家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馬簡字第59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並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受刑人再於如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日期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處如附表「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均未宣告累犯,下稱本案),其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刑法第48條所謂「發覺」,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最後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最後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馬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1年2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嗣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如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故意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1號各判處如附表「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於106年6月28日確定,本件罪刑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14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受刑人於前開案件執行後,5年內故意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從而,原確定判決均未依法論以累犯,且所處刑罰均尚未執行完畢,是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附表:

┌─┬──────┬──────────┬─────────────┐│編│犯罪日期 │原宣告刑 │ 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 ││號│ │ │ │├─┼──────┼──────────┼─────────────┤│1 │105年6月28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拾月。 │年拾壹月。 │├─┼──────┼──────────┼─────────────┤│2 │105年7月18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拾月。 │年拾壹月。 │├─┼──────┼──────────┼─────────────┤│3 │105年8月27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捌月。 │年玖月。 │├─┼──────┼──────────┼─────────────┤│4 │105年9月7日 │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捌月。 │年玖月。 │├─┼──────┼──────────┼─────────────┤│5 │105年8月9日 │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拾月。 │年拾壹月。 │├─┼──────┼──────────┼─────────────┤│6 │105年8月20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拾月。 │年拾壹月。 │├─┼──────┼──────────┼─────────────┤│7 │105年9月中旬│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 │ │。 │年壹月。 │├─┼──────┼──────────┼─────────────┤│8 │105年7月25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捌月。 │年玖月。 │├─┼──────┼──────────┼─────────────┤│9 │105年9月27日│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許家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 │ │捌月。 │年玖月。 │└─┴──────┴──────────┴─────────────┘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