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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蔡清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清南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清南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後,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1年6月,經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452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0月25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78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裁判日期:201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