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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聯芳被 告 張志聰被 告 經建伍被 告 WIRYANTO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聯芳、張志聰、經建伍、WIRYANT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