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聯芳被 告 張志聰被 告 經建伍被 告 WIRYANTO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聯芳、張志聰、經建伍、WIRYANT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