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良被 告 陳郁丞被 告 MAKSUDIN被 告 RUSMONO被 告 NURHASAN AJIS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良、陳郁丞、MAKSUDIN、RUSMONO、NURHASANAJIS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倪霈棻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