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能芽
邵照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35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共伍佰伍拾陸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能芽、邵照明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6 年度偵字第359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7年10月4 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共556 顆,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能芽、邵照明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6 年度偵字第359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7
0 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7 年10月4 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共556 顆,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見0000000000號(下同)警卷第2 頁】等情,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6 年6 月1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圖、現場照片4 紙、澎湖縣政府106 年3 月27日府授農漁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106 年0 月00日農水試澎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驗報告(見警卷第13至21頁、第26頁、偵卷第24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