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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家豪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因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等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