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溪輝
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被 告 陸漢平
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共 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30 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訴字第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採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康溪輝共同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陸漳州籍「○○9969號」散貨船(即抽砂船)壹艘沒收。
陸漢平共同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陸泰州籍「○○36號」散貨船(即運砂船)壹艘沒收。
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共同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之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砂壹萬陸仟伍佰公噸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康溪輝、陸漢平分別為大陸漳州籍「○○9969號散貨船」(即抽砂船)、大陸泰州籍 「○○36號散貨船」(即運砂船)之船長及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之罪。被告先後抽砂3 次、卸砂3 次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損害我國天然資源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對我國管領專屬經濟海域之海砂為自然上數損害之行為,侵害者係同一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與成年男子「林○○」、「李○○」、「周○○」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台灣淺堆海域(南淺)蘊含土魠、寒鯛、小管、帶魚等魚類成長棲地、海底地形及海砂資源等生物及非生物資源,被告未經許可,擅自駕船進入上開海域內採取海砂,嚴重破壞我國之國土保安、海洋生態、海域水文,更影響航道安全,至不足取。加以本件抽砂船、運砂船之噸位分別為4226、16468 公噸,載貨量分別為4393、26899 公噸,此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可稽(偵卷(一)第87-101頁、偵卷(五)第123-132 頁),其載運量甚鉅,迄遭查獲時之短短2 日內即已採取高達16500 公噸之砂石(依「運輸計畫季刊」文獻資料(偵卷(三)第84頁)指出,每立方公尺海砂售價為人民幣13元,如經淡水沖洗加工後,每立方公尺售價可高達人民幣30元,則該16500 公噸之海砂如經變賣,即具龐大利益),且被告康溪輝、陸漢平於警詢時均稱:於108 年10月24日上午經警臨檢時,抽砂船與運砂船兩船併靠,當時抽砂船正在卸砂給運砂船,運砂船會突然開走是因為看見巡防艇害怕,才見狀馬上開走等語(見偵卷(三)第26、32頁),而被告陸漢平所駕之運砂船發現巡防艇後,旋加俥準備逃逸,亦有海巡署第八海巡隊處理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31頁),是若非海巡人員即時查獲,或歷經更久時間始遭查獲,則被告勢將繼續盜抽及運送海砂,甚或滿載海砂而逃,其所造成之危害非輕,本應予重懲。惟念及被告均係受僱船東從事海上工作,係以勞力賺取固定薪資維生,其犯罪動機與船東、訂貨之人等欲藉轉賣砂石牟取暴利者,尚非相同,是仍有可宥之處,又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另考量被告康溪輝、陸漢平分別為抽砂船、運砂船船長,係居於犯罪主導地位,應課以較其他船員為重之罪責,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才得為沒收。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參照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又對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係指對該物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而言,而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並管理全船一切事務及負維護全船生命財產安全之責任,且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船長得為必要處置(船員法第58條、船員服務規則第21條參照),從而,船長對於船舶即具有得以占有、使用、收益等事實上支配權能,甚者,船長權之性質近似於海上之警察權甚至司法權,而有私人代替國家行使公權力之意義,縱船舶之所有權人並非船長,然船舶所有人需仰賴船長及船員之專業營利,準此,船長對於所管領之航行於水域之船舶具有高度之事實上處分權。查扣案之抽砂、運砂船均屬供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之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抽砂船固為○○○○海運有限公司、陳○○、郭○○所有,扣案之運砂船則為李○○、周○○所有(參見上開船舶登記資料),然依上開說明,被告康溪輝、陸漢平既分屬對抽砂、運砂船擁有事實上處分權之船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渠等2 人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抽砂、運砂船,藉以剝奪其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爰宣告沒收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末以上開抽砂、運砂船之價值固然不菲,惟相較澎湖海域及周遭海洋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及考量邇來大陸地區人民違法越界抽砂之情形層出不窮,欲以我國有限之執法人力全面防堵,有其實際上之困難度,若僥倖逃過查緝者,即可獲取暴利;而遭查獲時,如僅將船上人員判刑而未將船隻(生財工具)併予處置,則對於幕後操縱犯罪之人而言,其犯罪成本遠低於可能獲得之暴利,將無法遏止此類犯罪等情,則就上開2 船併予宣告沒收,不僅於法有據,尚未過苛,並符合刑法上之重要性,亦未違反比例原則,併此指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刑事判決意旨)。本件扣案之海砂16500 公噸(含抽砂船上之1500公噸及運砂船上之1500
0 公噸)係被告共同非法採取所得,且尚未經共同行為人予以朋分或變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在全部被告罪刑之項下宣告沒收之,爰宣告沒收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30號被 告 康溪輝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5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0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被 告 林躍成 (大陸地區人士)
男 50歲(民國58【西元1969】
年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周紅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3歲(民國65【西元1976】
年0月00日生)籍設湖北省0000000縣○○鎮○○○村0組(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郭漢生 (大陸地區人士)
男 54歲(民國54【西元1965】
年0月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鎮○○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連建財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4歲(民國83【西元1994】
年0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康亞北 (大陸地區人士)
男 66歲(民國42【西元1953】
年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陳建筑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2歲(民國66【西元1977】
年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縣○○里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康月順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1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0月0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吳元峰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8歲(民國80【西元1991】
年0月00日生)籍設江西省○○市○○縣○○鎮○○村○○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上九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盛律師被 告 陸漢平 (大陸地區人士)
男 64歲(民國44【西元1955】
年0月00日生)籍設江蘇省○○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呂磊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9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0月00日生)籍設江蘇省○○縣○○○鄉○○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張之彬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6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0月00日生)籍設山東省○○市○○區○○街道○○○○○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徐田信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6歲(民國82年【西元1993】
00月0日生)籍設山東省○○縣○○鎮○○○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朱志鵬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6歲(民國62【西元1973】
年0月00日生)籍設江蘇省○○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劉長松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9歲(民國69【西元1980】
年0月0日生)籍設河北省○○市○○縣○○鄉○○村0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張輝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2歲(民國66【西元1977】
年0月00日生)籍設遼寧省○○縣○○鎮○○村0○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X號劉強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2歲(民國76【西元1987】
年0月00日生)籍設遼寧省○○縣○○鎮○○○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吳濤 (大陸地區)
男 29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0月0日生)籍設湖南省○○縣○○鎮○○○區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林炳榮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8歲(民國60【西元1971】
年0月0日生)籍設福建省○○市○○區○○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楊海濤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1歲(民國67【西元1978】
年0月00日生)籍設吉林省○○○○○○縣○○○鎮向前村三組(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祝洪軍 (大陸地區人士)
男 47歲(民國61【西元1972】
年0月00日生)籍設山東省○○市○○鎮○里村○區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李林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1歲(民國77【西元1988】年
0月00日生)籍設江蘇省○○縣○○鎮○○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李道廣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3歲(民國75【西元1986】
年0月00日生)籍設遼寧省○○市○○○鎮○○○村0號000(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李榮祥 (大陸地區人士)
男 52歲(民國56【西元1967】
年0月00日生)籍設江蘇省興化市○○鎮○○村○○○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楊興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1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0月00日生)籍設河北省○○市○○○○鄉○○○村○○○街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陳長青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8歲(民國80【西元1991】
年0月0日生)籍設河北省○○市○○縣○○○○○○區0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任玉輝 (大陸地區人士)
男 29歲(民國79【西元1990】
年0月0日生)籍設江蘇省○○縣○○鎮○○村○○○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劉平吓 (大陸地區人士)
男 36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00月00日生)住福建省○○市○○區○○鎮○○村0000000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大陸地區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上19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溪輝、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林躍成、陳建筑、吳元峰、康月順等9 人均係大陸地區人民,均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之大陸籍成年男子船東,上開9 人均於大陸籍「○○9969號抽砂船」工作(下稱康溪輝等9 人);陸漢平、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等19人均係大陸地區人民,均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周○○」之大陸籍成年男子船東,上開19人均在「○○36號運砂船」工作(下稱陸漢平等19人),康溪輝等9人與大陸籍「○○9969號抽砂船」船東「林○○」及陸漢平等19人與「○○36號運砂船」船東「李○○」、「周○○」以及姓名年籍不詳之貨主等人均明知在澎湖群島西南方位置約東經118 至119 度、北緯22至23.5度區域屬於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該區域稱為「臺灣淺堆」又稱「臺灣堆」或「南淺」,地圖上英文註記為「Taiwan bank 」,臺灣淺堆海域富含海砂,屬於海底區域之底土,亦係土魠魚、玉筋魚類、沙 、白魚、巴浪等各種魚類產卵孕的場所,且抽取海砂在大陸地區亦需經過許可,任意在海域抽砂運砂屬於違法,且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不得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渠等竟共同基於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及破壞自然生態之犯意聯絡,由「林○○」指示康溪輝等9 人駕駛「○○9969號抽砂船」,另由「李○○」、「周○○」指示陸漢平等19人駕駛「長鑫36號運砂船」個別前往臺灣淺堆會合,並由「○○9969號抽砂船」船東「林○○」及「○○36號運砂船」船東「李○○」、「周○○」等人分別以衛星電話指示康溪輝等9 人、陸漢平等19人以高頻對講機第11頻道聯繫,並以共同手機與貨主聯繫,由貨主分別告知經抽砂、運砂之經緯度後,由「○○9969號抽砂船」負責抽砂再卸砂至「○○36號運砂船」載運,渠等欲以上開方式總共抽砂並運砂2 萬7000公噸後由「○○36號運砂船」載回大陸地區,以此方式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並破壞自然生態。渠等謀議已定,「○○9969號抽砂船」於108 年10月22日上午5時許自福建省○○市紫泥鎮出發,經廈門出港,於翌日清晨到達北緯23度02分,東經118 度15分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開始抽砂,「○○36號運砂船」則於108 年10月21日晚上10點許自廣東東莞出發,航行約一日有餘,約在108年10月23日凌晨3 時30分到達指定之北緯23度02分,東經
118 度39分下錨,並以高頻對講機11頻道聯繫抽砂船後,等待「○○9969號抽砂船」卸砂至船上,嗣後康溪輝等9 人所駕駛之「○○9969號抽砂船」先在北緯23度02分,東經118度15分中華民國經濟海域抽取海砂1 次,抽滿後前往北緯23度02分,東經118 度39分之中華民國經濟海域,於108 年10月23日傍晚4 時30分許卸砂在「○○36號運砂船」船上,之後在「○○36號運砂船」附近海域又接續抽許海砂2 次,第
2 次抽砂時間緊接在第1 次卸砂後至半夜共計約5 至6 小時,之後於24日0 時許卸砂在「○○36號運砂船」上,之後又開始抽砂約5 至6 小時,約於10月24日清晨6 時許同樣卸砂在「○○36號運砂船」上,渠等因而故意損害天然資源,並破壞自然生態。嗣於108 年10月24日上午6 時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派遣直昇機及艦艇海空蒐證,確認「○○9969號抽砂船」正在卸砂在「○○36號運砂船」上,因而於
6 時36分登船檢查,確認在中國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抽砂、運砂而逮捕,並扣押上開犯罪工具即「○○9969號抽砂船」、「○○36號運砂船」2 船押回澎湖,經確認抽砂2 天之犯罪所得共計抽1 萬6500公噸海砂,其中尚餘1500公噸之海砂在「○○9969號抽砂船」上,另有1 萬5000公噸海砂在「○○36號運砂船」上,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位置 │├──┼────────┼──────────┼──────┤│1 │被告康溪輝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及證述 │罪,自白接受林○○指│第 730 號( ││ │ │揮,林○○以衛星電話│卷一第 137 ││ │ │指揮抽砂船先到北緯 │至 155 頁) ││ │ │23 度 2 分、東經 118│(卷三第 21 ││ │ │度 15 分第1次抽砂,│至 26 頁)(││ │ │嗣後再指示跟「○○ │卷三第 135 ││ │ │36 號運砂船」聯繫卸 │至 145 頁) ││ │ │砂,卸完之後又在查獲│(卷四第 311││ │ │地即北緯 23 度 02 分│至 319 頁) ││ │ │,東經 118 度 39 分 │(卷五第 35 ││ │ │海域抽砂 2 次,一樣 │至 40 頁)(││ │ │卸砂在○○ 36 號,總│卷五第 199 ││ │ │共抽砂 3 次約 1 萬 │至 204 頁) ││ │ │6500 公噸海砂,卸砂 │ ││ │ │約 1 萬 5000 公噸海 │ ││ │ │砂到○○ 36 號,還沒│ ││ │ │卸完即遭查獲,出海前│ ││ │ │老闆林○○就交代一出│ ││ │ │事只要承認只有抽砂一│ ││ │ │次,且抽砂的經緯度都│ ││ │ │是林○○指示之事實,│ ││ │ │同意扣案之海砂回填海│ ││ │ │裡。 │ │├──┼────────┼──────────┼──────┤│ 2 │被告林躍成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自白接受康溪輝指│第 730 號( ││ │ │揮,康溪輝接受林○○│卷一第 157 ││ │ │指揮,伊本身負責動力│至 171 頁) ││ │ │機械,這趟主要是要抽│(卷三第 33 ││ │ │海砂,一個月總共要抽│至 38 頁)(││ │ │30 船,本案總共已經 │卷三第 147 ││ │ │抽砂 3 次共花了 2 天│至 155 頁) ││ │ │的時間,第三次還沒卸│(卷四第 321││ │ │完即遭查獲之事實。 │至 326 頁) ││ │ │ │(卷五第 205││ │ │ │至 210 頁) │├──┼────────┼──────────┼──────┤│ 3 │被告周紅之供述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受│108 年度偵字││ │證述 │僱於林老闆,綽號老林│第 730 號( ││ │ │,在船上接受康溪輝指│卷一第 173 ││ │ │揮,本身負責船上打掃│至 191 頁) ││ │ │衛生,這趟主要是要抽│(卷三第 173││ │ │海砂,總共已經抽砂 3│至 181 頁) ││ │ │次,第三次還沒卸完即│(卷五第 41 ││ │ │遭查獲之事實。 │至 47 頁) │├──┼────────┼──────────┼──────┤│ 4 │被告郭漢生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及證述 │罪,受僱於林○○老闆│第 730 號( ││ │ │,在船上接受康溪輝指│卷一第 193 ││ │ │揮,本身在船上負責水│至 211 頁) ││ │ │手工作,這趟主要是要│(卷三第 157││ │ │抽海砂回去要賣錢,總│至 164 頁) ││ │ │共已經抽砂 3 次,第 │(卷五第 55 ││ │ │三次還沒卸完即遭查獲│至 61 頁) ││ │ │之事實。 │ │├──┼────────┼──────────┼──────┤│ 5 │被告連建財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受僱於綽號老林的│第 730 號( ││ │ │林○○老闆,在船上接│卷一第 213 ││ │ │受康溪輝指揮,本身在│至 229 頁) ││ │ │船上擔任水手,負責艙│(卷三第 165││ │ │門工作,這趟主要是要│至 181 頁) ││ │ │抽海砂,總共已經抽砂│(卷五第 49 ││ │ │3 次,第 3 次還沒卸 │至 54 頁) ││ │ │完即遭查獲之事實。 │ │├──┼────────┼──────────┼──────┤│ 6 │被告康亞北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受僱於康溪輝,並│第 730 號( ││ │ │由康溪輝指揮來抽砂,│卷一第 231 ││ │ │本身在船上負責煮飯工│至 245 頁) ││ │ │作,這趟主要是要抽海│(卷三第 239││ │ │砂,總共已經抽砂 3 │至 247 頁) ││ │ │次,第 3 次還沒卸完 │ ││ │ │即遭查獲之事實。 │ │├──┼────────┼──────────┼──────┤│ 7 │被告陳建筑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受僱於林○○老闆│第 730 號( ││ │ │,在船上接受康溪輝指│卷一第 247 ││ │ │揮,康溪輝是代理船長│至 263 頁) ││ │ │,船長原本是林○○,│(卷三第 249││ │ │伊本身在船上負責水手│至 257 頁) ││ │ │工作,這趟主要是要抽│ ││ │ │海砂,總共已經抽砂 3│ ││ │ │次,第 3 次還沒卸完 │ ││ │ │即遭查獲之事實。 │ │├──┼────────┼──────────┼──────┤│ 8 │被告康月順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及證述 │罪,受僱於林○○老闆│第 730 號( ││ │ │,在船上接受康溪輝指│卷一第 265 ││ │ │揮,船長是林○○,伊│至 281 頁) ││ │ │本身在船上負責水手工│(卷三第 229││ │ │作,這趟主要是要抽海│至 237 頁) ││ │ │砂,總共已經抽砂 2 │ ││ │ │至 3 次,第 3 次還沒│ ││ │ │卸完即遭查獲之事實。│ │├──┼────────┼──────────┼──────┤│ 9 │被告吳元峰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及證述 │罪,伊本身在船上負責│第 730 號( ││ │ │水手工作,這趟主要是│卷一第 283 ││ │ │要抽海砂,因為輪班抽│至 301 頁) ││ │ │砂卸砂,伊自己本身總│(卷三第 219││ │ │共抽砂卸砂 2 次,第 │至 227 頁) ││ │ │2 次還沒卸完即遭查獲│ ││ │ │之事實。 │ │├──┼────────┼──────────┼──────┤│ 10 │被告陸漢平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受僱於│第 730 號( ││ │ │李老闆、周老闆指揮,│卷二第 5 至 ││ │ │在船上接受李老闆指示│23 頁)(卷 ││ │ │要聽砂老闆指定之地點│三第 27 至 ││ │ │等抽砂船卸砂,也就是│32 頁)(卷 ││ │ │查獲地,之後聯繫抽砂│三第 209 至 ││ │ │船,張之彬、吳濤、張│218 頁)(卷││ │ │輝負責跟抽砂船聯繫,│四第 327 至 ││ │ │伊在船上負責指揮權船│334 頁)(卷││ │ │,這趟主要是要載運海│五第 17 至 ││ │ │砂,載到滿總共 2 萬 │27 頁)(卷 ││ │ │7000 噸左右,抽砂船 │五第 169 至 ││ │ │已經抽砂卸砂 3 次, │174 頁) ││ │ │第三次還沒卸完即遭查│ ││ │ │獲之事實,已經裝了 1│ ││ │ │萬 5000 公噸,偵審中│ ││ │ │均同意將海砂回填海裡│ ││ │ │等語。 │ │├──┼────────┼──────────┼──────┤│ 11 │被告呂磊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在船上│第 730 號( ││ │ │接受輪機長指揮,今年│卷二第 25 至││ │ │8 月初也有一次運砂,│39 頁)(卷 ││ │ │本案是第二次。 │三第 337 至 ││ │ │ │343 頁) │├──┼────────┼──────────┼──────┤│ 12 │被告張之彬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在○○│第 730 號( ││ │ │36 號運砂船負責水手 │卷二第 41 至││ │ │,在甲板工作,並受船│55 頁)(卷 ││ │ │長陸漢平指揮,來海上│三第 365 至 ││ │ │運砂已經 2 次,本案 │373 頁) ││ │ │是第 2 次。 │ │├──┼────────┼──────────┼──────┤│ 13 │被告徐田信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在○○│第 730 號( ││ │ │36 號運砂船負責維修 │卷二第 57 至││ │ │機器以及航行值班,並│73 頁)(卷 ││ │ │受船長陸漢平及輪機長│三第 345 至 ││ │ │林炳榮指揮,來海上運│353 頁) ││ │ │砂已經 2 次,本案是 │ ││ │ │第 2 次。 │ │├──┼────────┼──────────┼──────┤│ 14 │被告朱志鵬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在○○ 36 號運砂│第 730 號( ││ │ │船負責船員二管輪,管│卷二第 45 至││ │ │發電機,並受船長陸漢│51 頁)(卷 ││ │ │平及輪機長林炳榮指揮│三第 331 至 ││ │ │。 │336 頁) │├──┼────────┼──────────┼──────┤│ 15 │被告劉長松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在○○│第 730 號( ││ │ │36 號運砂船擔任大副 │卷二第 91 至││ │ │,並受船長陸漢平指揮│107 頁)(卷││ │ │,之前曾經運海砂在大│三第 45 至 ││ │ │陸那邊遭處罰,本案是│51 頁)(卷 ││ │ │貨主通知經緯度,被查│三第 311 至 ││ │ │獲當時○○ 9969 號抽│319 頁)(卷││ │ │砂船正在卸砂到○○ │五第 175 至 ││ │ │36 號,已經裝了 1 萬│180 頁) ││ │ │5000 公噸。 │ │├──┼────────┼──────────┼──────┤│ 16 │被告張輝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在○○│第 730 號( ││ │ │36 號運砂船負責擔任 │卷二第 109 ││ │ │水手,並受船長陸漢平│至 123 頁) ││ │ │、劉長松指揮,知道大│(卷三第 355││ │ │陸地區也不准亂抽海砂│至 363 頁) ││ │ │。 │ │├──┼────────┼──────────┼──────┤│ 17 │被告劉強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 │第 730 號( ││ │ │36 號船老闆叫李○○ │卷二第 125 ││ │ │,伊在○○ 36 號運砂│至 139 頁) ││ │ │船負責擔任船員,受船│(卷三第 39 ││ │ │長陸漢平指揮,負責動│至 44 頁)(││ │ │力區塊,到達查獲地點│卷三第 321 ││ │ │載砂是在 10 月 23 日│至 329 頁) ││ │ │清晨 3 時 30 分。 │ │├──┼────────┼──────────┼──────┤│ 18 │被告吳濤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 │第 730 號( ││ │ │36 號老闆姓李,伊在 │卷二第 141 ││ │ │○○ 36 號運砂船負責│至 155 頁) ││ │ │擔任船員水手,受船長│(卷四第 33 ││ │ │陸漢平以及大副劉長松│至 41 頁) ││ │ │、二副劉平吓指揮,負│ ││ │ │責甲板區塊的航行值班│ ││ │ │及船舶保養工作,本案│ ││ │ │總共抽砂、卸砂三次到│ ││ │ │○○ 36 號,每次都會│ ││ │ │用高頻對講,之後會廣│ ││ │ │播到全船,之後會去用│ ││ │ │纜繩綁船固定,○○ │ ││ │ │36 號船可以載 2 萬 │ ││ │ │7000 公噸。 │ │├──┼────────┼──────────┼──────┤│ 19 │被告林炳榮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 │第 730 號( ││ │ │36 號老闆姓李,伊在 │卷二第 157 ││ │ │○○ 36 號運砂船負責│至 171 頁) ││ │ │擔任輪機長,受船長陸│(卷四第 43 ││ │ │漢平指揮,負責機械區│至 51 頁)(││ │ │塊的工作,同意於偵審│卷四第 335 ││ │ │期間將海砂回填海裡之│至 340 頁) ││ │ │事實。 │(卷五第 29 ││ │ │ │至 34 頁)(││ │ │ │卷五第 193 ││ │ │ │至 198 頁) │├──┼────────┼──────────┼──────┤│ 20 │被告楊海濤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伊在長│第 730 號( ││ │ │鑫 36 號運砂船負責擔│卷二第 173 ││ │ │任值班機工,受船長陸│至 187 頁) ││ │ │漢平以及林炳榮指揮工│(卷四第 53 ││ │ │作。 │至 61 頁) │├──┼────────┼──────────┼──────┤│ 21 │被告祝洪軍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伊在長│第 730 號( ││ │ │鑫 36 號運砂船擔任實│卷二第 189 ││ │ │習生,負責衛生工作。│至 205 頁) ││ │ │ │(卷四第 63 ││ │ │ │至 71 頁) │├──┼────────┼──────────┼──────┤│ 22 │被告李林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伊在○○ 36 號運│第 730 號( ││ │ │砂船負責擔任船員機工│卷二第 207 ││ │ │,受輪機長、大管輪指│至 221 頁) ││ │ │揮,負責機艙區塊的工│(卷四第 73 ││ │ │作。 │至 81 頁) │├──┼────────┼──────────┼──────┤│ 23 │被告李道廣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伊在長│第 730 號( ││ │ │鑫 36 號運砂船擔任甲│卷二第 223 ││ │ │板實習生,負責甲板上│至 237 頁) ││ │ │的工作,負責甲板保養│(卷四第 83 ││ │ │、繫解纜繩,這次本來│至 91 頁) ││ │ │要裝 2 萬多噸海砂, │ ││ │ │海砂裝到一半就被抓了│ ││ │ │。 │ │├──┼────────┼──────────┼──────┤│ 24 │被告李榮祥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且認│108 年度偵字││ │ │罪,伊在○○ 36 號運│第 730 號( ││ │ │砂船負責採買工作,受│卷二第 239 ││ │ │僱於李○○、周○○,│至 253 頁) ││ │ │李○○跟周○○是○○│(卷四第 229││ │ │公司的股東,知道抽砂│至 238 頁) ││ │ │會破壞生態並造成環境│ ││ │ │資源減少。 │ │├──┼────────┼──────────┼──────┤│ 25 │被告楊興之供述 │坦承全部客觀事實且認│108 年度偵字││ │ │罪,船東是李老闆,伊│第 730 號( ││ │ │在○○ 36 號運砂船負│卷二第 255 ││ │ │責除鏽、刷漆,之前也│至 269 頁) ││ │ │運砂過一次,知道抽砂│(卷四第 239││ │ │會破壞生態並造成環境│至 247 頁) ││ │ │資源減少,是不對的行│ ││ │ │為,本案總共卸砂 3 │ ││ │ │次,第 3 次還沒卸完 │ ││ │ │就被抓了。 │ │├──┼────────┼──────────┼──────┤│ 26 │被告陳長青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伊在長│第 730 號( ││ │ │鑫 36 號運砂船負責擔│卷二第 271 ││ │ │任廚師,負責煮飯給全│至 289 頁) ││ │ │船人員吃。 │(卷四第 269││ │ │ │至 276 頁) │├──┼────────┼──────────┼──────┤│ 27 │被告任玉輝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惟│108 年度偵字││ │ │辯稱不知違法,伊在長│第 730 號( ││ │ │鑫 36 號運砂船擔任三│卷二第 291 ││ │ │副,受船長陸漢平指揮│至 305 頁) ││ │ │,受僱於李○○、周往│(卷四第 249││ │ │林,船是李○○、周往│至 257 頁) ││ │ │林的,伊負責航行的工│(卷五第 187││ │ │作,抽砂船總共卸砂 3│至 192 頁) ││ │ │次到運砂船上。 │ ││ │ │ │ │├──┼────────┼──────────┼──────┤│ 28 │被告劉平吓之供述│坦承全部客觀事實並認│108 年度偵字││ │ │罪,伊在○○ 36 號運│第 730 號( ││ │ │砂船擔任二副,受船長│卷二第 307 ││ │ │陸漢平指揮,管理航行│至 321 頁) ││ │ │駕駛台儀器,受僱於李│(卷四第 259││ │ │老闆,船是李老闆的,│至 267 頁) ││ │ │伊負責航行的工作,船│(卷五第 181││ │ │長總共給了三次的經緯│至 186 頁) ││ │ │度,最後就是在查獲地│ ││ │ │,這是第 2 次來運砂 │ ││ │ │,伊有聯繫抽砂船來卸│ ││ │ │砂,以高頻 11 頻道聯│ ││ │ │繫。 │ │├──┼────────┼──────────┼──────┤│29 │「○○ 9969 號」│上開犯罪事實 │108 年度偵字││ │抽砂船 1 艘(含 │ │第 730 號( ││ │抽取之海砂約 │ │卷一第 17 至││ │1500 公噸) │ │21 頁) │├──┼────────┼──────────┼──────┤│ 30 │「○○ 36 號」運│上開犯罪事實 │108 年度偵字││ │砂船 1 艘(含自 │ │第 730 號( ││ │「○○ 9969 號」│ │卷一第 23 至││ │抽砂船載運之海砂│ │27 頁) ││ │約 1 萬 5000 公 │ │ ││ │噸) │ │ │├──┼────────┼──────────┼──────┤│ 31 │現場查獲照片及電│1 、查獲地點為北緯23│108 年度偵字││ │子海圖共 46 張 │ 度 02 分,東經118 │第 730 號( ││ │ │度 39 分,屬中華民國│卷一第 29 至││ │ │專屬經濟海域之事實。│75 頁) ││ │ │2 、查獲時「○○9969│ ││ │ │ 號」抽砂船正在卸砂 │ ││ │ │至「○○ 36 號」運砂│ ││ │ │船之事實。 │ ││ │ │3 、海軍海洋測量局之│ ││ │ │前測量該海域水深 10 │ ││ │ │至 13米,最深達 21 │ ││ │ │米,本案查獲時,水深│ ││ │ │已達30.9 米之事實。 │ ││ │ │4 、查獲時「○○ │ ││ │ │9969 號」抽砂船以及 │ ││ │ │「○○36 號」運砂船 │ ││ │ │船上均有大量海砂之事│ ││ │ │實。 │ ││ │ │ │ │├──┼────────┼──────────┼──────┤│ 32 │陸漢平等 19 名「│陸漢平等 19 名「○○│108 年度偵字││ │○○ 36 號」船員│36 號」船員均為大陸 │第 730 號( ││ │大陸地區公民身分│地區人士之事實 │卷一第 77 至││ │證影本 2 張 │ │79 頁) │├──┼────────┼──────────┼──────┤│ 33 │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違法越界抽砂之事實 │108 年度偵字││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 │第 730 號( ││ │八海巡隊檢查紀錄│ │卷一第 81 至││ │表 │ │82 頁) │├──┼────────┼──────────┼──────┤│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證明「○○ 9969 號」│108 年度偵字││ │舶國籍證書、船舶│之船籍資料及登記資料│第 730 號( ││ │所有權登記證書、│ │卷一第 83 至││ │海上船舶檢驗證書│ │113 頁) ││ │等證明文書 │ │ │├──┼────────┼──────────┼──────┤│ 35 │科學月刊 1993 年│海砂屬於天然資源,採│108 年度偵字││ │10 月刊、第 286 │取海砂會破壞自然生態│第 730 號( ││ │期題目「臺灣的海│ │卷三第 67 至││ │砂資源」 │ │77 頁) │├──┼────────┼──────────┼──────┤│ 36 │運輸計畫季刊第 │海砂屬於天然資源,採│108 年度偵字││ │46 卷第一期題目 │取海砂會破壞自然生態│第 730 號( ││ │「盜採海砂對金廈│及海底地形,並危害航│卷三第 79 至││ │海域環境破壞與海│道安全與海洋污染危害│114 頁) ││ │事安全盜採海砂對│,大陸地區為保國土│ ││ │金廈海域環境破壞│,維護資源亦嚴格限制│ ││ │與海事安全影響之│於河道、海域內採砂,│ ││ │研究-以大陸船舶 │因此盜採海砂可獲取鉅│ ││ │為例」 │額利潤。 │ │├──┼────────┼──────────┼──────┤│ 37 │經濟部 108 年 11│海砂係屬於中華民國專│108 年度偵字││ │月 8 日經授務字 │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第 730 號( ││ │第 00000000000 │法第 2 條所稱海床及 │卷四第 349 ││ │號函及附件 │地土範圍之一部,海砂│至 387 頁) ││ │ │亦屬於同法第 18 條之│ ││ │ │天然資源,未經許可抽│ ││ │ │取海砂會使天然資源流│ ││ │ │失並破壞生態 │ │├──┼────────┼──────────┼──────┤│ 38 │○○ 36 號船舶上│證明被告陸漢平等 19 │108 年度偵字││ │之電子航跡圖 │人從大陸地區直接前往│第 730 號( ││ │ │案發地點運砂之事實 │卷五第 25 頁││ │ │ │) │├──┼────────┼──────────┼──────┤│ 39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目前因經費問題無法丈│108 年度偵字││ │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量數量,惟由○○ │第 730 號( ││ │隊 108 年 11 月 │9969 號抽砂船船長及 │卷五第 113 ││ │20 日艦第八隊字 │船員以及○○ 36 號船│頁) ││ │第 0000000000 號│長及船員之供述,抽砂│ ││ │函 │數量約 1 萬 6500 公 │ ││ │ │噸,轉駁至○○ 36 號│ ││ │ │運砂船上約有 1 萬 │ ││ │ │5000 公噸,○○ 9969│ ││ │ │號船上尚有 1500 公噸│ ││ │ │之事實 │ │├──┼────────┼──────────┼──────┤│ 4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證明「○○ 36 號」之│108 年度偵字││ │上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登記資料 │第 730 號( ││ │、海上船舶噸位證│ │卷五第 123 ││ │書、海上貨船適航│ │至 132 頁) ││ │證書、海上船舶載│ │ ││ │重線證書、船舶最│ │ ││ │低安全配員證書 │ │ │├──┼────────┼──────────┼──────┤│ 4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大陸地區抽砂船抽砂亦│108 年度偵字││ │108 年 11 月 21 │需經許可,亦有刑罰,│第 730 號( ││ │日署巡執字第 │故大陸地區抽砂船、運│卷五第 133 ││ │0000000000 號函 │砂船轉至臺灣淺堆抽砂│至 165 頁) ││ │及附件資料 │運砂情形嚴重,損害中│ ││ │ │華民國經濟海域之天然│ ││ │ │資源以及破壞自然生態│ │├──┼────────┼──────────┼──────┤│42 │蒐證光碟一片 │上開犯罪事實 │108 年偵字第││ │ │ │730 號卷五光││ │ │ │碟證物袋 │└──┴────────┴──────────┴──────┘
二、核被告康溪輝、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林躍成、陳建筑、吳元峰、康月順、陸漢平、劉長松、劉平吓、任玉輝、林炳榮、劉強、朱志鵬、呂磊、楊興、張輝、張之彬、吳濤、李林、楊海濤、徐田信、陳長青、李道廣、祝洪軍、李榮祥等28人所為,係涉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之罪嫌。被告等與「林○○」、「李○○」、「周○○」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請審酌被告康溪輝等28人在中華民國經濟海域採取大量海砂並運砂之行為,嚴重損害天然資源並破壞我國海洋環境生態,不僅使得天然資源減少,更造成海洋生物棲息、產卵、孕之海域遭到破壞,更影響航道安全,應予非難,暨渠等犯後部分被告坦承犯行,願意配合將所採取之海砂回填海域,犯後態度尚佳,已見悔意,然部分之被告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建請依犯罪情節輕重分別量處被告等人不同之刑責,以資懲儆。另扣案大陸籍「○○9969號」抽砂船以及「○○36號」運砂船各1 艘,分別為共犯即船東「林○○」及「李○○」、「周○○」所有供本案採取並運輸海砂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犯罪所得海砂約1 萬6500公噸,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詹 益 昌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姚 智 敏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