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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美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玖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蓉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

6 年度偵字第37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7 年10月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9 顆,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

370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5377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7 年10月2 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白棘三列海膽9 顆,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見警卷第3 頁)等情,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6 年6 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物保管領據、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4 紙、澎湖縣政府106 年3 月27日府授農漁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000 年0 月00日農水試澎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驗報告(見警卷第9 至17頁、106 年度偵字第370 號卷第12至15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