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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急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急搜字第2號聲 請 人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被 搜索人 鐘明遠上列聲請人因偵辦被搜索人涉犯賭博案件,於民國108 年2 月8日逕行搜索澎湖縣○○市○○路○○○ 號,並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十五時起至十五時四十五分止,以被搜索人為受執行人,以澎湖縣○○市○○路○○○號為執行處所,所為之搜索程序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接獲線報前往馬公市○○路○○○ 號查緝賭博,賭客鐘明遠等18人見警方表明身分後,為免遭查緝爾等人一哄而散、四處逃竄,查緝員警當時為免證物遭湮滅,且情況急迫非執行逕行搜索無法保全證物及將賭客查緝到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執行逕行搜索,並扣得相關賭博證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之規定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2 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次按,搜索係採令狀主義,應用搜索票,由法官審查簽名核發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扣押。是故無票搜索應屬例外情況,而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所定緊急搜索,其目的在迅速拘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發現現行犯,亦即得以逕行進入人民住宅或在其他處所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倘無搜索票,但以本條項所謂緊急搜索方法逕行在民宅等處所搜索「物」,同屬違法搜索。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於91年2 月8 日修正,關於緊急搜索包括對人的緊急搜索與對物的搜索,即指(一)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二)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三)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與證據有偽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並規定事後陳報制度,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如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同時規定如未依期限規定陳報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因此法院就緊急搜索,其審查內容為:(一)相當理由:應審查實質上是否具備相當理由得發現證據。(二)緊急條件:是否確有情況急迫之事實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即令狀例外)。(三)陳報期間。倘如不具上揭條件之一時,法院應認與緊急搜索之要件不符,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93年度台上字第694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陳報之程序部分:

本案係於108 年2 月8 日實行搜索,聲請人於翌日即將上揭搜索之結果陳報本院,有本院收文章一只在卷可佐,故上揭搜索之陳報時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逕行搜索之要件:

⒈經查,本院電請聲請人提出本件符合逕行搜索要件之筆錄或

證據資料,經聲請人呂偵查佐提出職務報告略以:其於大年初四執行刑案偵查勤務,至馬公市○○路○○○ 號處所,見出入民眾相當緊張且匆忙,研判可能有違法行為,返隊後適小隊長接獲線民以LINE傳來「現在漁市場一場(表示賭博之意)」遂前往查緝,因研判係春節期間商家或漁民臨時起意聚賭,如聲請搜索票迄至核發,則聚賭民眾業已散去,故於15時許前往查察,抵現場後發現被搜索人聚集民眾等18人為「天九牌」抽頭營利賭博行為,經控制現場後,即向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報告案況,旋於15時許執行逕搜。⒉由該職務報告可知,本件並非為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或

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項第1 、2 款之逕行搜索「人」之要件。又縱依線報及現場觀察可信有人在執行搜索處所內犯罪,然由呂偵查佐初次前往執行搜索處所迄至15時止,犯罪嫌疑人等並未散去,且由聲請人陳報之18人筆錄中,多數犯罪嫌疑人亦均稱並無試圖逃逸,是本件依比例原則審酌逕行搜索對人民權利之侵害程度及偵辦賭博罪對社會治安維護之利益後,尚難認確有情況急迫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之緊急情形。再據犯罪嫌疑人呂○利供稱當日早上約9 點就開始聚賭,伊去過該賭場賭玩過2-3 次,則本件是否係職務報告所稱係春節期間商家或漁民臨時起意聚賭,而不能事先向本院聲請搜索票,亦非無疑。

⒊又據職務報告,聲請人既已控制現場,且向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報告案況,則聲請人縱有對「物」緊急搜索之必要,亦非不能由檢察官研判是否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而指揮聲請人執行搜索,並由檢察官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本院,是本件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之要件甚明。

五、綜上,聲請人已實施之逕行搜索程序,對人之逕行搜索部分不符合緊急條件,對物之逕行搜索部分,則未經檢察官指揮並由其陳報本院,是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屬無從准許,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