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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三川

洪睿隆洪睿聖USIFULLOH(印尼籍人民)MAKSUDI (印尼籍人民)張生華 (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三川、洪睿隆、洪睿聖、USIFULLOH 、MAKSUDI、張生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吳宏榮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