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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康溪輝

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被 告 陸漢平

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共 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康溪輝、林躍成、周紅、郭漢生、連建財、康亞北、陳建筑、康月順、吳元峰、陸漢平、呂磊、張之彬、徐田信、朱志鵬、劉長松、張輝、劉強、吳濤、林炳榮、楊海濤、祝洪軍、李林、李道廣、李榮祥、楊興、陳長青、任玉輝、劉平吓因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