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加太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當事人欄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