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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MONHAMADNVR ARIFIN

JAMALUDINNURHADITAPSIR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等4 人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搭乘「○○○00號」漁船在澎湖七美嶼南方15海浬海域進行捕魚作業,遭海巡署人員查獲違反漁業法,翌日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後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而被告等4 人係由「○○○00號」漁船船東吳○○雇用,該船每次作業均需配置3 至4 名船員,被告等4 人現遭限制出境出海,形同該船無法出海作業,恐將導致雇主吳○○無法維持生計,被告等4 人亦有工作不保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通知之處分。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5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1 月

4 日訊問時當庭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經本院調取該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見澎湖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第27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依上開聲請意旨可知,聲請人顯係對於檢察官109 年1 月4 日當庭所為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不服,聲請人既於該日已知悉遭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卻遲至109 年2 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該處分,已逾上開法律規定之5 日期間,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 項、第4 項、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日期: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