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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IKHFANUL MUSLIMIN

AVENIDO BENJIE MAGALONADAEP RICHMOND ARTETA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09 年1 月4 日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IKHFANUL MUSLIMIN 、AVENIDOBENJIE MAGALONA、DAEP RICHMOND ARTETA等3 人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項第2 款之事由,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命自民國

109 年1 月4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等3 人於109 年1 月3 日下午

2 時至3 時許搭乘「○○滿號」漁船在澎湖七美嶼南方15海浬海域進行捕魚作業,遭海巡署人員查獲違反漁業法,於同日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詢問後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而被告等3 人係由「○○滿號」漁船船東吳莊○珠雇用,該船每次作業均需配置3 至4 名船員,被告等3 人現遭限制出境出海,形同該船無法出海作業,恐將導致雇主吳莊○珠無法維持生計,被告等3 人亦有將陷失業窘境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或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通知之處分。

三、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至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消滅,能否以其他方式替代而解除,亦俱屬事實審酌之問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539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IKHFANUL MUSLIMIN為印尼國籍人士、被告AVENIDO BEN

JIE MAGALONA及DAEP RICHMOND ARTETA均為菲律賓國籍人士,其受雇期間係以本案涉案之「瑞和滿號」漁船為居所,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被告3 人之居所即「瑞和滿號」漁船屬具有可移動性質之動力交通工具,佐以其等均為外國人士,在家庭、工作、財產、人際等關係上與我國均無固著性,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㈡再者,被告3 人主張如其雇主因其等受限而無法出海作業,

恐致雇主無法維持生計,被告3 人亦將有失業之虞等語,惟倘被告3 人因此失業,其等於我國境內即一定之住、居所,於無業、無固定居所,甚無收入來源下,更彰顯其等有逃亡之可能性。復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表示被告3人於無固定住居所下,離開本國而返回各自之母國並無困難,而其等所共同涉犯係漁業法第48條第1項及第60條之罪,屬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3人為免受刑事審判及責任,得以返回各本籍國之方式規避之,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意見書在卷可佐。

㈢準此,本院權衡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

其等人身自由私益,斟酌比例原則,認如任被告3 人自由出境或出海,其逃匿國外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的可能性實屬非低,考量此情,誠難以其他方式替代限制出境及出海,故為妥適保全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或日後刑罰之執行,仍有繼續限制被告3 人出境、出海之必要。聲請意旨所陳各節,俱與被告3 人將來是否有逃匿國外之可能性並無必然關聯,無從擔保日後審理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自難執此否定本件仍有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是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自無足取。

㈣另被告3 人於聲請狀固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1 項

請求解除出境,然於狀內尚提及請求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等語,被告3 人對於檢察官109 年1月4 日當庭所為之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處分不服,其等既於該日已知悉遭檢察官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 項之規定,如欲聲請撤銷或變更者,應於5 日內為之,被告3 人於109 年3 月2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該處分,已逾上開法律規定之5 日期間,本件聲請亦未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併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核無違誤,聲請意旨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 第4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海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