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斌被 告 吳紹瑉被 告 DAEP RICHMOND ARTETA被 告 AVENIDO BENJIE MAGALONA被 告 IKHFANUL MUSLIMIN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劉怡孜律師謝孟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國斌、吳紹瑉、DAEP RICHMOND ARTETA、AVENIDO BENJIE MAGALONA、IKHFANUL MUSLIMIN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