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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清杉被 告 TAPSIR被 告 NURHADI被 告 JAMALUDIN被 告 MOKHAMAD NUR ARIFIN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劉怡孜律師謝孟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清杉、TAPSIR、NURHADI 、JAMALUDIN 、MOKHAM

AD NUR ARIFIN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