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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蔡月華受 刑 人 顏睿宏即 被 告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月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月華因受刑人顏睿宏違反漁業法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澎湖地檢署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澎湖地檢署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澎湖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澎湖地檢署執行,然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押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澎湖地檢署送達證書、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寄存送達文書、點名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檢察官按址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情,並有澎湖地檢署民國109 年11月20日澎檢嘉智109 執318 字第1099003460號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基本資料表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