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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海輝 男

張海鯨 男張燕峰 男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判決確定前取樣後銷燬扣押物(110 年度聲毒銷字第1 號、110 年度偵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85 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共約298.35公斤)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袋毛重共約216.46公斤),數量甚鉅,且因部分毒品包裝簡陋,於查獲時遭海水浸潤,有受潮、溢漏可能,另為避免持續受潮,聲請人遂先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並設定室內溫度攝氏23度,以為保存,然已進入酷暑時節,對電費負擔甚為龐大,於保管上確有易生危險、保管不便、需費過鉅等情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第3 項規定,聲請於判決確定前裁定經取樣後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銷燬扣押之毒品應以扣押之毒品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始得為之。經查,本件聲請人僅以上開扣押之毒品「部分包裝簡陋,於查獲時遭海水浸潤,有受潮、逸漏可能」,保管上有易生危險為由,向本院聲請於判決確定前裁定經取樣後銷燬本件扣押毒品,惟本件毒品性質上並非如爆裂物、腐蝕物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且其亦非如體積巨大之船舶具有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情。至聲請人稱本件扣押毒品雖有部分因包裝簡陋而於查獲時遭海水浸潤,然客觀上並非不能施加保護層或其他加強保護之措施予以保護防止,況聲請人亦已以簡易透明塑膠袋予以包裝保護之;而聲請人稱另耗電以攝氏23度,以為保存等語,然縱此情將有耗損電費之可能,惟此尚難認於保管上有需費過鉅之情。是聲請人上開事由僅係出於臆測,並無事證可以說明本件扣押毒品為何具易生危險或有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情,則本件聲請難認於法有據。

三、綜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於判決確定前裁定經取樣後銷燬,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