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志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報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志文解除限制住居及定期至派出所報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志文因配偶預產期將至,須陪同至臺灣本島待產,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及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被告王志文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命被告王志文具保、限制住居,並應於每週一、三、五、日晚上7 時至11時之間,向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報到。茲本院審酌被告王志文於本案審理期間尚能遵期到庭,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又本案業已審結,並於民國110 年11月

3 日宣判,認無再命被告王志文限制住居及定期報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