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被 告 鮑威宏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至同年5月間,持續於臉書張貼數則不實內容,復多次以臉書公開直播,指涉原告與訴外人許○○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自許○○處收受百萬元、與許○○共同從事高利貸、與許○○聯手設局騙取許○○母親新臺幣(下同)40萬元等,又編纂不實之事將原告與其前妻間之夫妻紛爭加油添醋擴大渲染,伴隨指涉原告對婚姻不忠誠等貶抑,已造成原告之名譽權嚴重損害,且被告不斷對外放話挑釁,表示要召開記者會散佈前述不實言論,同時已持續為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使原告日日擔憂,並影響原告經營民宿之評價及生意,對原告之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在澎湖時報第一版,以四分之一版面(高26.2公分,寬17.4公分)規格、20號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三日;(三)被告應於臉書「乙○○個人網頁、澎湖時報、澎湖e網、澎湖大網聚、澎湖新聞交流天地、澎湖起飛網澎湖公民論壇、澎湖靠北-靠北澎湖」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五日。(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所發表的內容都是有經過查證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號),並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4號審理在案。嗣原告於110年6月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是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既屬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4號妨害名譽案件等案件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意圖散播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自108年2月3日起至109年5月13日止,在不詳地點,使用網際網路登入臉書帳號「乙○○」後,分別以發布內容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貼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等情,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本院據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刑在案,故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主張(即被告於109年2月至同年5月間所發布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0所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貼文),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於刑事訴訟所為之答辯,業經上開刑事判決駁斥在案,不足憑採。
㈡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原告為上開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認定如上,原告自得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衡諸原告目前離婚,撫養2個未成年女兒及雙親,目前經營民宿,一個月的收入扣除上述生活所需,一個月平均有3 萬元(見本院卷第176頁);被告現暫時無業,之前在做車行跟汽車貸款,現在靠家裡的服飾店維生,離婚,未成年子女1 人,由前妻撫養,父母不需要我提供金錢,但是需要我提供生活上照顧(見刑案卷第384頁)等兩造目前之職業、收入與經濟狀況,以及兩造名下之財產狀況(見本院卷證物袋),並參諸被告上揭侵權行為之情節、所發表之貼文所造成原告名譽權和社會評價之危害程度等情,認原告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核屬過高,應酌減為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於110年6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於110年7月1日生送達之效力等情,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31頁)可查。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於法有據。
㈣至於原告請求命被告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
部分,憲法法庭已於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明白宣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是原告關於刊登道歉啟事之請求,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7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其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不過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須就其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附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毋庸繳納裁判費;又本件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故就此部分不再為准駁,併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映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臉書帳號名稱 貼文內容 1 108年2月3日 乙○○ 當你發現另一半常往一間民宿跑,而你也因此跟另一半吵架,吵架後,另一半答應你,他不會再去。但後來你又發現,另一半說他不會再去,結果卻是經常去,甚至有時是天天去,甚至有時是一天去3次,下午去,晚上去,連半夜都去,請問你會是什麼感想? … 後來又繼續追問,請問你跟民宿到底有無見面,結果你的另一半說有,而當場打電話問這老闆,X老闆您好,請問您剛剛與XXX有無見面,而民宿老闆卻說沒有。一男一女有無見面,這麼簡單的問題,我搞不懂為何兩人說詞會不一樣?」 ---------------------------------- 並於留言中表示前述貼文所指者為「安宅917民宿」 2 109年2月16日4時37分 乙○○ 很快的,我就會證明,我跟許○○到底是誰在扮善良,到底是誰做錯了事,卻反過來誣衊對方,罵是對方的錯。 許○○不只把自己家庭弄破碎,也把甲○○和妻子曾女的家庭弄破碎,據悉,甲○○的妻子,也已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原因就是許彥玲介入了人家的家庭。 許○○卻從來不曾反省過自己,是因她一次又一次的欺瞞,偷跑去000民宿找甲○○,我才生氣的事實。 許○○的朋友甲○○是不是無辜,許○○跟甲○○做過了什麼事,很快的,一切就會公開攤在陽光下了。 3 109年2月16日14時49分 乙○○ 請問 000民宿 甲○○ 請問甲○○,107年12月18日下午,許○○去民宿找你,你和許○○也確實見了面,為何你不敢承認你跟許○○見了面? 還找了位綽號阿南(同音)男子的妻子陳姓女子,出面替你做偽證,掰說許○○去民宿時你不在,謊稱許○○是在民宿跟這位阿南(同音)男子的妻子聊天,你在心虛什麼?為何跟許○○兩人編了這麼多謊言?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不用急 好戲在後頭 4 109年2月18日15時15分 乙○○ 請問 000民宿 甲○○ 1.請問甲○○,你與許○○有無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2.請問甲○○,你的妻子是否因抓到你跟許○○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憤而離家而去? 3.請問甲○○,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因你跟許○○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而委任律師提出離婚訴訟?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5 109年2月19日14時34分 乙○○ #寫給岳母的一封公開信 媽媽您知道○○認識甲○○後已經變了嗎? 媽媽您知道○○拿了幾百萬給甲○○了嗎? 媽媽您知道那件40萬的事件,是○○跟甲○○聯手設的騙局嗎? 我要證明的,除了事實真相以外,我還要證明我當初所說過的,「我是在救○○,不是在害○○」,我不能讓她越走越偏。我也要證明在害○○的不是我,而是甲○○。最重點的,是我要讓爸爸媽媽,讓○○,讓大家看清楚甲○○是個什麼樣的人。 6 109年2月22日20時 乙○○ #錢到哪裡去??? #許○○跟甲○○有沒有聯手設局騙取許○○母親40萬元? …… 許○○給甲○○的錢,還不只這筆,還有其他。 原因跟目的我會再繼續寫,待續.... 7 109年3月2日21時10分 乙○○ 請問 000民宿 甲○○ 甲○○你去年不是嗆很大嗎?怎麼現在不敢吭聲了呢?躲起來了嗎? 去年2月18日你不是在LINE貼文串PO文影射我,說我有種在你背後說你怎樣,就要有本事出來面對,不要像狗一樣躲在家裡嗎? 我蒐證取證完,公開點名你,每日一問、非問不可也把事實寫出來,怎變成你消音不敢回應或反駁呢?嚇到躲起來了嗎? #趕快拿本事出來面對阿 #等著看最後誰會是垃圾 8 109年3月6日4時43分 乙○○ 請問 000民宿 甲○○ 請問甲○○,你跟前妻曾女日前離婚,是否因你跟許○○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請問甲○○,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在108年6月抓到你跟許○○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而與你起了衝突? 再問甲○○,你的妻子曾女是否又於同年8月再次發現你與許○○並未了斷,憤而離家而去?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詳細內容: 108年6月間,甲○○的妻子曾女,發現她的丈夫甲○○與許○○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因而與甲○○起了衝突,甲○○對妻子坦承他與許○○的不當關係,哭著求妻子原諒,辯稱他與許○○在一起,只是為了許○○的錢,並向曾女保證,他會與許○○斷絕關係。後來曾女因考量孩子的因素,跟甲○○說讓彼此冷靜一下,試著再生活看看。 兩個月後,同年8月,甲○○的妻子曾女,又再次發現他的丈夫甲○○與許○○並未了斷,氣的離家而去。 甲○○在108年6月間,被妻子抓到他與許○○有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後,不知是否是為掩飾自己不當的行為與模糊焦點,卻反過來說是他的妻子曾女,與自己的友人有染。 接著甲○○又在109年1月24日,在LINE貼文串上PO文誣指自己的妻子曾女與自己的友人,在外同居等內容。(見附件1) 甲○○的妻子曾女,決定不再選擇原諒,堅決的提出離婚要求後,甲○○反要他的妻子曾女要給付他30萬元。兩人在無法達成協議下,曾女今年2月初,透過委任律師向澎湖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甲○○的父親,在得知甲○○收到法院寄來的文件後,即主動的聯絡甲○○的妻子曾女,約曾女私談,對曾女說甲○○30萬不要了,表示希望能雙方私談和解,不要上法院。 2月20號前後,甲○○與曾女雙方在雙方律師均在場下,協調後談妥條件及協議,雙方簽字離婚。 #內容如有不實或捏造 #歡迎當事人對我提告 #看是我毀謗 #還是你污告 臉書上一個讓網友匿名發文的粉絲專頁「澎湖靠北-靠北澎湖」,日前一篇編號8063,由網友匿名發文的貼文,內容除了誣衊、惡意攻擊我,還誣指我介入甲○○及妻子曾女家庭。此文內容巧合之處,同一個調調,都是誣指曾女與丈夫以外之男人有不尋常的關係與同居。(見附件2) #文章誰匿名發的? #發文的目的為何? #讓各位網友們判斷 9 109年3月7日 乙○○ 請問 000民宿 甲○○ 甲○○你在罵你老婆的時候,有想過你自己幹過的事嗎? 你指你的前妻,還沒離婚就急著跟別人在一起,你有證據嗎?我敢說你沒有證據,因為這不是事實。 那你甲○○呢,還沒離婚就跟許彥玲在一起,還逾越正常交友關係,你有什麼資格這樣說你老婆,你沒資格。 甲○○你說你老婆連她父母都騙,你怎不說說你甲○○跟許彥玲聯手設局騙取許○○母親40萬元的事呢?因為有嘴說別人,沒嘴說自己嗎?還是因為見不得人,所以不敢說? 甲○○你指你妻子口口聲聲說跟X先生沒聯絡,而被你發現他們兩人在外同居,你有證據嗎?我敢說你沒證據,因為不是事實。 那你甲○○呢,口口聲聲跟我說你跟許○○沒見面,結果呢?實際上是有,兩人串供還被我戳破,你為了圓謊還找陳姓女子出面做偽證。 你甲○○口口聲聲跟我說,你跟許○○沒關係,結果呢?兩人卻是戀姦情熱,逾越正常交友關係。 甲○○你罵你老婆扯,罵你老婆丟下兩個女兒,那你反省過你自己嗎?你的婚姻不是你搞砸造成破裂的嗎?你老婆去年6月抓到你跟許○○,你老婆沒給你機會嗎?你有把握珍惜過你老婆給你的機會嗎? 甲○○你怪你老婆丟下兩個女兒,#那你有想過你害得我兒子的媽媽丟下他嗎? 【我的損失,我跟我兒子的傷害,我絕對連本帶利找你討,我傾家蕩產都跟你耗到底】 #我一定對你提告 #我也等著你告我 #看是我還你有罪 提醒各位,做人千萬不要只剩一張嘴,有嘴說別人,卻沒嘴說自己。千萬不要成為甲○○所說的「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至於是什麼人不要臉到天下無敵的程度,相信各位網友心中自有一把尺。 10 109年3月28日 通訊軟體LINE、 乙○○ 大家看甲○○多麼假惺惺,多麼會自導自演,多麼的假好心 再問000民宿甲○○與馬公市民代表許○○,請問你們兩人有無曖昧、逾越正常交友之關係? #你敢說謊 #我敢打臉 1.錄音檔是我跟甲○○妻子對話時所錄,再次證明甲○○說謊,還找陳姓女子做偽證。(#提到陳姓女子姓名的地方消音處理) 11 109年4月17日 乙○○ 被告於其個人臉書開直播,指稱「對外講也跟我講說什麼說我形象不好,所以才不讓我跟他一起出門,結果最後的原因是什麼,最後的原因是因為他要自己一個人去安宅000民宿,我講的人如果不是事實,你告我,不要緊,蛤,許○○,我講的如果不是事實,你告我,我等你」、「因為那時候我還在蒐證許○○跟甲○○在放高利貸的部分,當時我還在蒐證,那當時我其實已經聽到說這個甲○○是不是在利用許○○,或者是許○○心甘情願,我不知道,反正那時候已經有一些消息說他們2個在共同從事高利貸,所以那時候,因為我那時候還沒有甲○○的臉書,所以我在臉書上面po了臭畜生、幹,然後我標註了許○○,其實那時候主要是要給甲○○看」等,又將上開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直播內容,張貼至澎湖各大社團 12 109年4月19日 乙○○ 被告乙○○又於許○○之臉書留言下方張貼「因為我再怎麼缺錢,也不會向許○○聯手甲○○設局騙自己媽媽拿40萬出來」。 13 109年4月26日 乙○○ 被告於其個人臉書開直播,言稱「從許○○離家之後,還在幫許○○,高利貸事件真的是一個事實,連甲○○的老婆都講說是事實,連旁邊共犯結構有什麼人,全部都跟我講了,我還找了第2個人、第3個人查,也確實有高利貸,結果我們高○○怎麼寫說我乙○○為了離婚官司找人設計許○○放高利貸,請問一下你高○○,我請問一下你高○○,許○○跟甲○○有沒有放高利貸,跟我們離婚官司什麼關係啊」。 14 109年5月13日 乙○○ 被告於其個人臉書開直播,言稱「000民宿的甲○○在利用許○○放高利貸,當時我沒有甲○○的臉書好友,所以我po在我的臉書,我po臭畜生、幹,標註了許彥玲,原因目的是什麼,因為我要讓甲○○看到這個po文之後去問許○○為什麼我會po臭畜生、幹,我主要的目的是什麼,我主要的原因是什麼,要讓甲○○知道你在利用許○○,你在跟許○○一起從事高利貸的工作」。附件:
道歉啟事本人乙○○於臉書Facebook上公開發表的文章以及直播,對於甲○○先生的毁謗、辱罵等言論,已侵害鄭先生的名譽權及人格,在此對鄭先生表達十二萬分歉意,承諾絕不再犯,期盼甲○○先生予以原諒。
道歉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