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范德毅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受命法官對被告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范德毅雖於警偵中陳述會在高雄居留至民國112年過年前再返澎,惟被告係欲居住於自家位於高雄巿前鎮區之房屋,有固定居所,倘被告有逃亡之虞,應係居無定所,且無返澎計劃,顯見被告無逃亡之犯意。又被告年僅21歲,其生活及經濟條件實不足支持被告有為逃亡之可能,且被告業已坦承犯行,顯見會面對司法審判,爰請求撤銷原處分,准以較輕之強制處分代替。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有
不服者,受處分人得於為處分之日起或處分送達後5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 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1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羈押係由本院受命法官於移審時,經訊問被告後所為,核係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即「準抗告」),被告雖具狀表明抗告之旨,實係誤聲請撤銷處分為抗告,然參諸上開說明,仍應視為已依法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法定羈押事由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之審酌,並非對於被告係有罪、無罪之
認定,而係以被告所犯罪嫌是否重大,審酌有無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資為是否羈押之依據。因之羈押所稱犯罪嫌疑重大 ,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乃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自與有 罪判決須達毫無合理懷疑「嚴格證明」之有罪確信心證有所 不同。故被告經訊問後,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 ,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 定,且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決定。
四、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
本院承審受命法官於111年10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遂命自111年10月27日起羈押在案,有上開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被告雖就被訴事實坦承不諱,惟其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之重誘發逃亡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而被告固主張其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意圖,且已坦承犯行,會面對司法審判云云,惟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不影響上開羈押原因之判斷,至被告縱有固定住所,惟觀諸被告手機號碼基地台位置(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號卷第104至105頁),被告於111年7月12日至17日,足跡遍布臺北、新北、臺中、南投、高雄各地,嗣於111年7月17日因本案遭警拘提到案並經法院予以羈押,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警方拘提我時,我拿著行李準備要到處跑,沒有計劃要去哪裡玩,就是去到哪裡玩到哪裡等語(見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687號卷第99頁),堪認其有四處移動之能力,行蹤不定,有傳喚之困難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本院復審酌被告所涉犯罪危害社會公益程度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倘命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而原羈押處分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於法尚無不合;又原審斟酌全案情節,據此認定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之,尚難稱有何違法失當之處。
五、綜上所述,本案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前揭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衡量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等,附具理由說明認定審酌之依據,而為羈押之強制處分,核屬受命法官本於職權的適法行使,本院審酌上開各情,原羈押處分並無任何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則之處。被告所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