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躍進 男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被 告 邱奪 男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龔火炮 男
尹三成 男
陳施寶 男
彭志剛 男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採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龔躍進、邱奪、龔火炮、尹三成、陳施寶、彭志剛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貳年,並應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之爆竹煙火(共150棧板、約陸仟箱,實際數量於執行時清點確認)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