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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躍進上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被 告 邱奪上列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龔火炮

尹三成

陳施寶

彭志剛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2年訴字36號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龔躍進、邱奪、龔火炮、尹三成、陳施寶、彭志剛等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陳順輝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