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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氏玲

楊鎔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偵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伍佰元壹張(號碼:BS019068XC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500元紙幣1張,經鑑定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前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500元紙幣1張,經鑑定認屬偽造紙幣,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120004396鈔券鑑定報告(見偵卷第25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