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智賢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志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