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易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2號被 告 吳紹萍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紹萍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品榆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