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煌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煌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曹煌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