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秉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秉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