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惠慧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惠慧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張惠慧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