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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訴緝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日信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8、1213、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日信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日信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將其羈押。

二、茲因被告業於115年1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戒執一字第1號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則羈押原因即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裁定被告自執行強制戒治之日即115年1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