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客菖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陳客菖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客菖(同案被告洪健珉、蔡亞晉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費品璇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