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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瑞足

選任辯護人 顏家鴻律師被 告 許義鑫選任辯護人 林桂子律師

林岡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84、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瑞足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與其同居人王元潔(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許義鑫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與其前妻陳麗君(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瑞足、許義鑫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2、3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許瑞足、許義鑫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執行羈押,被告許瑞足並禁止與其同居人王元潔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被告許義鑫則禁止與其前妻陳麗君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二、茲被告許瑞足、許義鑫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1月19日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依法訊問被告許瑞足、許義鑫,其等均坦認其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1、2項之罪,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許瑞足、許義鑫前於114年8月20日本院訊問時自承有在高雄討論如何解決本案,有事實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認其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自114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許瑞足並禁止與其同居人王元潔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被告許義鑫則禁止與其前妻陳麗君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