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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義泰

陳金祥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雅雲律師被 告 顏明正

張文亮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許義泰、陳金祥、顏明正、張文亮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義泰、陳金祥、顏明正、張文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