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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黃瑞塘被 告 楊雅婷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民事準備書狀所載(本院卷第37-40頁)。

三、被告則以:被告並未犯罪,毋庸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