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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國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437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14年度審易字第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國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認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前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6號),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而持有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所為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動機、目的,兼衡其本案犯罪之情節、持有毒品時間,及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除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外,剩餘部分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俱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品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強制換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8437號被 告 莊國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國詮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1年7月19日,警方持搜索票至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國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現場照片、扣案毒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罪,應論以一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亦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許燦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蕥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0包【前案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8號)附表二編號40至49】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愷他命,10袋,本局另予以編號E1至E10。 二、編號E1、E2、E4、E6、E7及E9: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189.35公克(包裝總重約18.4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0.94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E1鑑定: (1)淨重49.17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9.1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純度約84%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E2、E4、E6、E7及E9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3.58公克。 三、編號E3、E5、E8、E10: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Potassium phthalate monobasic”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96.52公克(包裝總重約15.8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0.65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E5鑑定: (1)淨重4.36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2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Phthalate。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2 毒品咖啡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0】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愷他命,1袋,本局另予以編號E11。 四、編號E1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6.32公克(包裝重約3.36公克),驗前淨重2.96公克。 (二)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2.82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五)純度約79%,驗前純質淨重2.33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3 毒品咖啡包(MONCLER圖樣)8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1】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8包,本局另予以編號A1至A8。 五、編號A1至A8:經檢視均為米黃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55.20公克(包裝總重6.16公克),驗前總淨重49.0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4.03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3.2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 3.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4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4 毒品咖啡包(小惡魔圖樣)10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2】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0包,本局另予以編號B1至B10。 六、編號B1至B10:經檢視均為黑/深紅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46.63公克(包裝總重9.20公克),驗前總淨重37.4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B3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1.淨重4.03公克,取0.71公克鑑定用罄,餘3.3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Theobromine等。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5 毒品咖啡包(LOVE圖樣)7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3】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7包,本局另予以編號C1至C7。 七、編號C1至C7:經檢視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8.34公克(包裝總重7.70公克),驗前總淨重10.6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C2鑑定,經檢視內含橙色粉末。 1.淨重1.93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餘1.1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6 毒品咖啡包(GIFT圖樣)1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4】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3。 十、編號D3:經檢視為白/黑色外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6.37公克(包裝重1.19公克),驗前淨重5.18公克。 (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4.4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等。 (五)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7 毒品咖啡包(虎白糖圖樣)1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5】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1。 八、編號D1:經檢視為淡黃/綠色外包裝,內含褐色黏稠物。 (一)驗前毛重4.79公克(包裝重2.50公克),驗前淨重2.29公克。 (二)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1.48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等。 (五)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8 毒品咖啡包(葉黃素凍圖樣)1包【前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6】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2。 九、編號D2:經檢視為白/綠/黑/紅色外包裝,內含黃色塊狀物。 (一)驗前毛重6.50公克(包裝重1.61公克),驗前淨重4.89公克。 (二)取0.69公克鑑定用罄,餘4.20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 (四)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裁判日期:2026-10-07